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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使用现金交付,这种“无痕借款”还能要回来吗?

案件快递

在手机银行转账、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还未流行的年代,现金交付借款是比较常见的借款方式,但这种“无痕”行为遇到借款人抗辩“实际没有收到钱”时,应该怎么判断呢?



今天的这起案件就发生在熟人之间,因现金交付借款而引起……


案 情 介 绍

老王和老刘是中专同学,二人私交甚好,多有钱款往来。2010年某月,老刘电话联系老王,称需要一些钱进行周转,老王应允。其后的某日,老刘来到老王家中,写下了一张“今刘某向王某借65000元整”的借条。但关于这张借条中载明的钱款是否实际交付,二人却各执一词。




老王称,自己和老刘关系好,平时老刘也经常几千几千地问自己借,自己都给了,老刘也会零零星星地还。那日,是老刘说他老婆的手机店需要钱周转,自己才答应凑钱的。老刘来自己家的时候,自己拿了几捆钱包好交给了他。当时双方确认算上以前未还的钱,老刘一共借了65000元,这才有了这张65000元的借条。现场情况有朋友老周见证。后来,老刘一直拖着不还,这十几年自己一直在联系他,但他总是避而不见。所以无奈之下,才向法院起诉。
老刘却说,自己确实和老王说过想借钱,但因为信任老王,去老王家中那天,自己先写了借条,但钱却没有拿到。以前也向老王借过千儿八百的,但是都已经还了。而且自己和老王之间连微信都没有,联系不上是正常的事。


法 院 裁 判

为了查明案件事情,法官要求证人老周出庭作证,老周陈述:那天自己呆在老王家客厅,看见老王在数钱,自己还问老王原因。老王说要借给刘某30000元。后来老王点完钱,就用报纸包起来,带着钱去别的房间了。不多久,自己就看见老王和老刘一起进了客厅,老刘手中还提着个红色背心袋。



对于老周的陈述,老王表示认可,老刘却认为老周没有看见借款交付,他的话不能证明自己实际拿到钱了。
法官认为,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10年,当时网络转账方式并不普及,款项并非一次性支付,分批借款还款最后结算为65000元,以现金交付的方式符合当时的交易习惯。虽然老周没有目睹款项直接交付给老刘的过程,但根据老周所述,有理由相信老王存在现金交付的情况。老刘出具借条后,对于没有拿到现金也没有取回借条原件的解释为关系比较好,认为老王不会将借条留着,该解释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,不予采信。
老王为实现债权,多次积极寻找老刘,但老刘避而不见,曾经私交甚好的中专同学在没有发生实质性矛盾的情况下,近十多年一直没有取得联系,故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、出借人的支付能力、当时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,根据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调查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,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,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本案借贷事实发生。



故此,新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老刘归还老王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。该案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老刘已主动履行。



法 官 点 析

根据法律规定,出借人仅依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,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、款项交付、当事人的经济能力、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,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。


本案中,老王以借条作为本证主张返还借款时,老刘就产生了提出反证的必要,而老刘提出反证的标准是能作出合理说明,达到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,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换到老王。老刘对于借条原件没有收回、双方多年不联系等原因并未作出合理说明,负有举证责任的老刘举证不能时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,故法院最终认定借贷事实发生。





供稿单位:新吴法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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